为提高社区全体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培养良好的社区风尚,建设和谐幸福社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结合鹿源春社区实际,经召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条 社区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
第二条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区,建设社区,自觉维护社区荣誉和利益,支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第三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讲文明,懂礼貌,不讲脏话、粗话,争创“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谐家庭”。居民应积极参加社区的文体队伍,如健身队、舞蹈队、合唱团等,推动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父母除了要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外还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护短、不溺爱;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不准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要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第五条 要遵循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六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邪教组织,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第七条邻里之间要相互多往来,增进交流,和谐相处,要互尊、互助、互爱、以礼相待,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不说损害他们利益的话;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和解不成可请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提倡文明治丧,禁止丧事活动影响他人,文明祭祖,推行火葬,节约用水、用电、用气。
第十条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医疗保健、科学知识等各种培训,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主动服从、服务城市规划建设,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乱修、乱建,随意改建房屋,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社区和小区。主动参加本社区和小区的环境卫生打扫。生活垃圾倒入指定位置,楼前后、楼梯过道不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遵守信访条例。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予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社区、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无理信访、不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第十四条 不得采取闹事等手段胁迫他人;不制造事端;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自觉远离“黄、赌、毒”,自觉维护社区和谐安宁。如发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辖区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要及时向社区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鹿源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奖征措施
1、社区居会每年组织相关评比活动,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社区居委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本公约的家庭和社区居民。
2、凡违反本公约的,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注:本《居民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会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标签:
[责任编辑:彭格]